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九江法律咨询 > 九江环境污染罪法律咨询 > 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哪个重

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哪个重

李* 江西-九江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4.05.01 14:20:00 362人阅读

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哪个重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九江律师 环境保护律师 九江环境保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刑法体系中,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严重程度相较于其他犯罪尤为突出。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区别:
(1)从客观角度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要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针对土地、水体、大气等生态系统,向其中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源的废物、有害物质以及其他种类的危险废物的行为;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具体表现为将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在足以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食品或饮品之中,进而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2)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分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组织等单位;
然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实施者仅限于自然人。
(3)从主观层面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出于过失心理实施违法行为;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人则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5-01 14:22:00 回复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通过对比,两罪主要存在如下不同:
1.从客体上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从犯罪对象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对象为犯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最主要是工业废料。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为氰化钾、砒霜、细菌等特定犯罪对象,多投放于公共饮食场所。
3.从主观上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向水体、大气等排放、倾倒危险物质是明知的,但对于由此造成的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生物生存等严重后果,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是行为人所不希望发生的,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排斥态度。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中毒或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不持排斥态度。故意与过失的根本区别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持排斥态度。
4.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原投毒罪为基础,针对恐怖犯罪活动新情况修订而成。就本案而言,三被告人从徐州天勇化工厂运输粗苯深加工后化工废料酸焦油到临淄并向三干渠内排放,侵犯的是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并未侵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三被告人拉回并倾倒的是酸焦油,系工业废料,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对象,并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所特指的犯罪对象。三被告人将酸焦油向三干渠内排放,认为三干渠内流水会将酸焦油稀释,不会造成污染后果,主观上已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下游水质污染,影响生物生存发展,但过于自信,认为能够避免上述危害后果的发生,对危害后果的产生,持排斥态度,属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属于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三被告人向三干渠内投放酸焦油,也未有借此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意图,主观上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过失),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要件(故意)。综上,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三干渠内排放含有毒物质的酸焦油,致下游太公湖水域污染生物死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并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
  
三、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7920人阅读

环境保护是一直不断发展的项目,那么你知道什么是环境保护税法吗,环境保护税法建筑噪声规定有哪些,环境保护税法排污费规定有哪些,以及环境保护税法水电建设规定又有哪些内容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环境污染包括
27223人阅读

近年来环境保护的话题一直是世界关注的话题,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环境污染的相关知识,那么环境污染包括什么,非固态环境污染是什么,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环境污染的范围是什么,以及环境污染包括哪些方面呢。

森林法
615258人阅读

森林在整个生态系统的地位不可替代,保护森林是全人类的任务,森林是人类和其他生物共同拥有的宝贵资源,但是这些资源已经被严重破坏了,那么森林法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快来了解一下吧!

森林防火条例
139854人阅读

森林是我们全人类、甚至所有生物共同的财富,森林对于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作用不可取代,国家对保护森林又有哪些法规呢,今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知识!

森林法实施条例
69090人阅读

森林是人类和其他生物共同拥有的宝贵资源,近代以来因为工业发展,这些资源已经被严重破坏了,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如何保护森林资源等问题,以及违反条例会得到什么惩罚,快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环境保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