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一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直接把很简单的、常见的噪音扰民的情况直接归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上述是环境污染治安处罚的解答。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即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 首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等。 其次,执法部门应当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按日计罚是为了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因此在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后,应当先责令其改正,而不是直接进行按日计罚。 第三,企业需有拒不改正的情形。按日计罚针对的是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观恶性较大的行为,如果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不适用按日计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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