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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微信所产生的聊天讯息乃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可为司法证据提供相应支持。特此,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类别:
1.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如网页、博客、微博客等发布的各类信息;
2.利用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即时通信软件以及其他在线通信工具,如社交媒体和通讯群组等所产生的各类在线交流信息;
3.含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证件确认信息、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网络通信记录、账号登录日志等等在内的各类信息;
4.包括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及计算机程序等各种格式的电子文件;
5.以及其他以数字化方式进行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有可能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的所有信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4-05-03 09:3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