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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断网是否侵权

张* 云南-楚雄 其他侵权咨询 2024.05.03 17:09:00 326人阅读

学校断网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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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学校是否构成网络中断的侵权,关键在于其所发生的具体情境。
通常状况下,若学生已向学校交付了网络使用支付费用,那么此时学校实施的网络中断动作,有可能性被视为侵权行为。
而另一方面,假设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约中有明确规定网络中断的条款,这时学校采取网络中断措施则可能会被认为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
此外,假如学校以网络中断方式强制禁止学生进行网络资源分享,这一行为或许构成对学生通信自由权利的不当影像。
因此,在学校执行网络中断行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尽量避免对此类涉嫌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4-05-03 17:10:00 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相似,缺一不可。
  一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学法规为依据。违法行为不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例如,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以当事人具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前提,否则,不属于违法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有的行为虽然是发生损害事实的一个条件,但却不是真正的原因。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仍然听任其发展,称为故意。
  应注意伤害事故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的,就是意外事件。当然,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形式也并非毫无意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过错程度,对确定其赔偿责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法律意见】 所谓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而学校通过公安局查学生在网吧上网记录没有公开的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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