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一定代表就要转出;是否要转出,是看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主要是涉及到一个时间差导致用途改变的。。比如说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当时在符合各种抵扣条件下做了进项税额抵扣,但是月末盘点的时候,发现该批材料因为管理不善丢失了,那么这笔材料就变成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但是当初购买的时候不知道以后会丢,所以,当时抵扣了进项税额,因此现在要把这笔进项税额转出。比如说企业购进一批化妆品,目的就是为了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那这样刚开始就很明确的知道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为这属于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但是现在也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因为本身也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劳动保护费支出如不属于上述不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购进的劳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工作服认定为合理支出,并不意味着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一定可以抵扣,两个税种的规定标准不同但借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0〕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来讲,对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
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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