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建议打电话到当地社会保障咨询进行了解,这个不属于法律问题
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是非自愿失业。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1)在试用期内的
(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认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是看劳动合同是如何被废除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议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掉、除名、炒鱿鱼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限定的其他情形。政策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限定》(人社部13号令)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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