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二)未成年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三)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代为求偿权的行使要求:
1.是金钱给付之债,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人身损害赔偿金)。
2.是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并且丙对乙的债务已到时。
3.甲的行使权限仅:.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c.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此额算。
4.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花费,由乙承受。
5.甲以自俯讥碘客鄢九碉循冬末己的名义诉讼。注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12条将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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