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随军家属如果军人,与转业军人一起按照相关政策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得到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可以自愿选择在父亲部队所在地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入户。 一 如果在父亲部队所在地上户口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军官证; 4、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政策内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 7、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部队驻地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二 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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