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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停止企业营业的原因有哪些

向** 江西-九江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5.09 17:09:00 488人阅读

法院不得停止企业营业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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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公司申请停业之法定条件,其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1、已获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但自开业以来尚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达六个月以上;
2、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直至法院首次采取对该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行查封、抵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或执行措施之际,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的时间已经超过整整一年;
3、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之时,该企业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企业法人如需停业、撤销、宣告破产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业务终止,均应向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2024-05-09 17:1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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