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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他人行政案件有哪些

李** 广西-北海 名誉毁谤咨询 2024.05.10 13:55:00 365人阅读

辱骂他人行政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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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关于“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提及的“暴力”仅限于作为侮辱他人的手段之用。
例如向他人身上泼洒屎尿、涂抹污秽之物、强制性地修剪头发、逼迫他人做出一些有损尊严与人格的举动等等,而并非指向于殴打的、损害人体健康的暴力行为。
倘若行为人确实存在着蓄意伤害他人健康的主观意图以及实施了相关行为,那么就应当按照伤害罪来加以惩处。
(2)通过使用恶毒且尖酸刻薄的言辞对受害者进行嘲讽、谩骂,使得受害者在公众场合下颜面尽失,无法承受这种羞辱,比如在公共场所散播受害者的个人隐私、生理上的缺陷等信息。
(3)文字侮辱是指通过张贴大字报、小字报、绘制图画、漫画、书写信件、书籍或其他形式的公开文字等途径,泄露他人的私人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的人格尊严,从而破坏他人的声誉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4-05-10 13:57:00 回复

  派出所辱骂、威胁、,涉嫌乱作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  《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u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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