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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公司欠款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时的标准化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在获得胜诉的判决书后,申请人需主动搜索与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随后便可着手草拟《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相关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立案申请。
人民法院将会在接收立案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发现材料尚未完备,将会以书面形式提醒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充。
其次,一旦立案申请通过,立案庭将负责将该案件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并进行首次网络查控。
完成上述步骤后,案件将从立案庭移交至执行局继续处理。
再次,执行法官将依据查控结果,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如果被执行人拥有充足的银行存款,执行法官将直接将款项划拨至法院账户,并将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从而实现执行结案;
(2)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执行法官将对网络查控中获取的其他财产信息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
在此基础上,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同时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3)若被执行人为单位员工且工资正常发放,但无法一次性全额履行债务,则执行法官将采取扣留提取的方式,由执行干警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发送至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并联系单位劳资部门或财务科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通常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逐月扣除;
(4)对于已查封的房产及车辆,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评估拍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05-10 15:1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