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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对于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争议问题,首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行协商加以解决;
(二)若土地争议双方未能通过自主协商达成共识,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介入调解并寻求妥善之道;
(三)对于协商及调解过程中均未取得令双方满意成果的情况,若是在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而针对发生于个人之间或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分别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四)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4-05-10 15:3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