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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劳务派遣实践的主要缺陷包括:
首先,由于派遣制雇佣关系中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派遣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剥削的弱势地位;
其次,派遣员工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和健康无法得到适当的保护;
第三点,派遣员工他们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空间较为狭窄;
此外,用人单位提供给派遣员工的某些福利待遇也不尽如人意;
第四,派遣员工在企业内部缺乏组织归属感,这对于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构成了挑战;
最后,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漏洞,大规模地采用派遣实习生的方式,从而获取廉价劳动力资源(同时通过降低实习生的薪资水平,甚至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并且成功规避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另外,还有一些劳务派遣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例如在派遣员工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对其不利的住宿协议,并要求支付押金,导致派遣员工的基本生活住宿条件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劳务派遣的管理机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常常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他们无法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无疑对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024-05-11 10:5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