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六种表现有哪些
解析:
包含以下十种情况之一即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1、出借方在案件中有明显迹象表明其并无出借款项的能力;
2、出借方在提起诉讼时用以支持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与常理相悖甚远;
3、出借方无法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债权凭证,或所提供的债权凭证存在被伪造的嫌疑;
4、当事人双方在一段特定时间内频繁参与同类型的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席审理该案的法庭并委托代理律师,而代理律师对于借贷事实的陈述含糊不清甚至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于借贷事实的发生并无任何争议,或者其诉求与抗辩明显违背常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第三方的其他债权人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反对意见;
8、当事人在其他相关纠纷中存在以极低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
9、当事人在无合理原因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自身权益;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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