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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骗我去他家写作业弄我是否构成性侵犯

龙* 广西-北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1 16:08:00 347人阅读

男生骗我去他家写作业弄我是否构成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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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行为者违反了您的个人意愿,并使用强制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便可构成强奸犯罪。
强奸罪,乃是指触犯我国的刑法条文,违背受害者的意志,采取暴力、恐吓、伤害等有违良俗的手段,强制使受害者屈从于其性侵犯要求从而形成的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5-11 16:10:00 回复

您好,关于男性强奸男性构成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们知道,在2015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扩大修改,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保护对象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
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15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草草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
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13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12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17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而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
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构成违法行为,就属于犯法。如果性侵犯,构成情节的,则属于罪。理由及相关规定如下:一【理由】【离婚后双方不再具有夫妻法定义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同房是合法的,即使一方强行与另一方发生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追究其中一方的法律责任。但是,离婚以后,即宣告双方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责任义务。因此,彼此之间不存在同房问题,只要发生关系,即属于不正当关系,强行发生关系,则涉嫌罪。二【构成罪的最基本要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三【《刑法》对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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