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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陈* 江西-九江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5.12 12:16:00 340人阅读

行政诉讼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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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行政主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变更,主要包括两类情形:
其一为全面性的变更,即由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销或者对原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彻底性地修改和调整。
其二则为局部性的变更,亦即由被告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变动。
引起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为了平息诉讼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由于行政行为本身存在某些瑕疵,需要通过变更来加以弥补;
再次,出于实际情况的考量,例如政策变化、环境变迁等因素;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即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应时代进步的步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2024-05-12 12:18:00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一般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申请撤诉的,会同意,诉讼结束。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要对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违法的判决”即可。原告如果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仍旧不服可以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新的诉讼,请求裁决。

1、复议机关是被告。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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