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工伤职工退休后死亡的,没有工伤方面的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的规定,六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仅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死亡待遇与其它普通退休职工相同,由基本养老基金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A认为:r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 (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必须交够了十五年,才能拿退休金。r ( 2)十五年是累计,不是连续,中间是可以断的。r ( 3)我国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特殊工种除外。r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没有交够十五年的,通常有三种办法处理:r (1)继续交,交够十五年,然后拿退休金。r (2)可向社保局书面申请一次性取出社保费,终止社保关系,也就是退保。但是,只能取出个人缴交的部分,单位缴交的部分则被统筹了,也就是被国家吃掉了。r (3)转回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按该规定领取退休金。
建议直接咨询社保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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