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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父母有权利得吗?

ask****330 山西-临汾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4.05.12 15:10:46 322人阅读

工伤赔偿,父母有权利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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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工亡的情况可以

2024-05-13 12:1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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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临汾 咨询解答:454条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可以说一下么

2024-05-12 22:08:58 回复

  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项应按土地承包人的份额进行分配。如果父母已经去世,一般情况下,对于父母的部分,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平均分配,但还要结合赡养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根据《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个人建议,都是兄弟姐妹,要从亲情角度出发,不要因为没钱时相处很好,有钱了反而反目成仇。肉烂了也在锅里,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多帮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法律上说,被继承人死亡时,就是继承的开始,所以父母一方死亡,儿女和其他继承人都有要求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因此,子女可以在父母一方死亡后依法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而不必等到父母双亡。
但是按照我国传统的民间习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健在时,一般并不马上发生继承遗产的问题,而要等到父母双亡后,才由子女继承、分割他们的遗产。父母还没有双亡就要求分家、分遗产是不孝的、不道德的。但是,这种观念是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惟一法定要件,所以父母一方死亡,儿女和其他继承人都有要求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因此,子女可以在父母一方死亡后依法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而不必等到父母双亡。继承开始后,遗产即可以当即分割,也可以在其他适当的时间分割。但具体分割遗产的时间,要看具体情况,因为继承开始并不等于遗产分割的开始。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在父或母一方死亡,一方健在的情况下,不愿提出继承,这样就可等待父母双亡后再继承。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父或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还有的在世父母一方再婚又生育子女的,家庭成员增多,原有继承人财产权受到影响,特别是死者的子女与再婚的继父或继母没有形成抚养、赡养关系,致使出现有些继母或继父以及他们再婚的子女将死者的遗产隐匿、转移等等。
当然,父母一方健在,另一方死亡,子女不要求继承遗产的,而是把遗产交于健在的一方保存,使之有精神和生活上的寄托,法律也是允许的,与我国风俗也是一致的。但是,有时候子女不及时要求继承,其继承权可能会受到侵犯。如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急于带遗产再婚的,如不尽快确定死者遗产范围,依法继承,子女应继承的份额可能就会被再婚的父母带走。有时,夫妻死亡时间可能相隔几十年,在这期间死者的遗产和继承人本身都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如果不及时继承,会当事人的利益甚至社会的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

  子女取得的毕业证是否合法,要从以下两方面看:  
1,父母利用假手续落户的,如果落户的实际姓名等资料,跟当事人是对不上的,那毕业证也无效(冒用他人身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如果户口信息是真实的,只不过中间的手续不合法,那毕业证就有效。而父母需要补缴社会抚养费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
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抚养费:  
1,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2,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3,2002年8月2日,经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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