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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条件是什么

刘* 福建-宁德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5.13 10:20:01 423人阅读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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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根据相关法规,行政主体是那些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特定组织;
其次,作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之一,就是必须能够以其自身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
再者,行政主体还需要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最后,行政主体应始终属于组织性质,个人并非其合法组成部分,因此,个人无法直接构成行政主体。
(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应当是实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024-05-13 10:21:01 回复

关于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该案形成两种意见,倾向性意见是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应裁定不予受理;少数意见认为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应依法予以受理。
倾向性意见的主要理由是,
首先,起诉人所述“利益正遭受损害”,并不具体指向是何种利益、正在遭受什么样的损害?属于表述的事实不明;
其次,不能说明工商局未对A公司行为及时作出处理与起诉人所述“利益正遭受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即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通说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
  另外,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履行,可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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