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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怎么规定

吴** 广西-北海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5.13 14:57:00 371人阅读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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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诉讼的行政行为须是特定且明确的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
2.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相关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或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3.原告在提出诉讼时需具备明确的诉讼请求,其内容要指向可供审理裁判的事实根据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4.诉讼的标的应属行政诉讼的受理范畴之内,且符合相关司法程序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2024-05-13 14:5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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