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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构成以下累犯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更深入的起诉调查
1.有组织三人及以上赌博行为,且其赌资累计总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2.有组织三人及以上赌博行为,参与赌博的总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
3.有组织三人及以上赌博行为,其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4.有组织中国公民十人及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或介绍费用;
5.其他应当被视为聚众赌博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对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将赌博作为职业的行为,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深入的起诉调查。
在赌博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用于赌博的款项、物品,以及用以兑换筹码的款项和通过赌博赢得的款项均属于赌资范畴。
如果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那么赌资的数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一点所代表的实际金额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5-13 17:0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