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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评估报告交纳个税吗,需要视同转让股权,公司股东不同比例减资,名下有国有出让的土地,有限公司?

ask****229 浙江-杭州 股权咨询 2024.05.18 05:21:08 452人阅读

有限公司,名下有国有出让的土地,公司股东不同比例减资,需要视同转让股权,按评估报告交纳个税吗?评估报告是做股权评估;还是整体评估;还是仅仅对土地这个无形资产评估,视同转让的减资的股权价值,按照土地无形资产评估价+(净资产减去账面上的无形资产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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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715206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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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情况可以具体说一下

2024-05-18 07:0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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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71303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0277条

您好 麻烦把具体情况阐述一下

2024-05-18 05:31:1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评估,不涉及国有或集体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时并不需要审计或评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一定需要经过评估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情况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解答如下, 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载明。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明显不实的,应当另选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作价。  股权的评估值以投资人首次出资时为准,评估价值是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的依据,投资人以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价值。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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