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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款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朱** 福建-宁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24.05.18 08:46:00 467人阅读

非法吸收公款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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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并不属于法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范畴之内。
若被害人试图提起此类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对于这类案件,应由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明确要求被告人进行退赔。
倘若被告人存在主动追缴及退赔财产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行为,则可视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
例如,假设甲实施了非法吸收乙、丙、丁等人存款的行为,那么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便应当责令其进行退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024-05-18 08:48:00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可见,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尚可在刑事追缴或退赔不足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遗漏的被害人来讲,应完全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被害人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存款”。根据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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