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如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实缴资本,则有可能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出资不实的,承担该责任的应当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首先有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其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质,只有在其不能补足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股东代为补足,负连带责任的股东享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追偿权利。
三、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四、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强,将带动企业资产增长,股东可以通过股票价格上涨得到资本利得,也可以通过分红获得稳定回报。之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存在大股东恶意炒作,投机获利,是市场不规范的体现,将来随着注册制的推出,大股东的回报将更讲求企业的价值成长,将更加规范、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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