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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职人员合伙经营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王** 江西-九江 合伙联营咨询 2024.05.18 10:55:00 344人阅读

与公职人员合伙经营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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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严禁以个人名义或借助他人名义独自经营商业企业或企业,同样也不允许存在以下情况:
(1)通过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私人或法人机构,持有未上市公司(企业)的股权或证券;
(2)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参与买卖股票或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3)个人在境外成立公司或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入股;
(4)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担任职务或领取薪酬,同时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024-05-18 10:57:00 回复

1、《民法典》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
(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争议的依据。这种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2、第一,这种联营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联合组织,但它还未形成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它还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二,联营各方在联合生产经营中所投入的财产所有权未转移,只是临时管理和使用权的转移;
第三,这种联合体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联营期间对外所产生的债务,除以联营各方共同投入的资产进行清偿,其不足部分还应以联营各方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区别如下:民营企业: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从法律上说,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民营不等于私营,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是集体所有制性质,一般以股份制形式出现。私营企业是个人经营的企业,也叫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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