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都是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的姓名和肖像在没有征得其本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被用作广告宣传,如果且这一宣传又是背离事实的虚假性质,侵权的特征比较明显。对此,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所在地也可以在你们的住所地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并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停止用被侵权人的姓名肖像用于广告宣传。
威胁或者要挟的作用,是对被害人的精神进行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内或者当场交出财物;(3)威胁、要挟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人转达等其他方式实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2 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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