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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石柱县
解析:
1.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组织或者参与违背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以及示威行动;
2.严禁公开发表任何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对我国改革开放的现行政策提出异议的言论;
3.坚决杜绝携带任何包含反动思想内容的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进入我国境内;
4.严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危害到党和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及其相关活动;
5.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不得有任何抵触行为;
6.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党内秘密集团,或者试图分裂党的活动;
7.严令禁止任何人员加入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从事任何非法情报活动;
8.严禁任何人员背叛祖国,投靠敌人,或者向敌人主动投降;
9.严禁任何人员以政治避难为借口,叛逃国外,或者在境外发表任何反动言论;
10.严禁任何人员策划、组织或者参与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
11.严禁任何人员组织或者利用宗教活动,来对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2.严禁任何人员编造或者传播谣言,恶意丑化党和国家的形象;
13.严禁任何人员在涉及对外交往的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14.严禁任何人员进行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2024-05-18 14:1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