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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挂靠公司保险脱保被公司举报产生的费用公司会承担吗?

pub****292 浙江-台州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4.05.19 15:08:24 463人阅读

货车挂靠公司保险脱保被公司举报产生的费用公司会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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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麻烦把具体情况阐述一下

2024-05-19 15:08:33 回复

个人货车挂靠运输公司出事故责任怎样承担《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各种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另一种是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做为车辆的所有人。从挂靠车辆与挂靠单位的外部关系来看,挂靠车辆是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善意第三人足以相信挂靠单位有代理权,而与挂靠车辆车主实施民事行为,故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个人货车挂靠运输公司出事故责任怎样承担《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各种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另一种是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做为车辆的所有人。从挂靠车辆与挂靠单位的外部关系来看,挂靠车辆是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善意第三人足以相信挂靠单位有代理权,而与挂靠车辆车主实施民事行为,故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是挂靠情形下的主体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之所以做如此规定,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明确禁止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擅自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而所谓挂靠,一般是指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人或单位变相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挂靠人明知或应知其该行为非法而仍然为之,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该行为也是对挂靠人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可能给第三人带来危险的放任。其次,国家对道路运输经营设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降低车辆运输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经营主体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保证第三人的权利可得到有效救济。为打击被挂靠人出卖、出租营运资质的非法行为,使我国对道路运输经营所采取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真正得以实施,让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确有必要。再次,被挂靠人是法定的责任主体,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第三人对此无从知晓也没有需要知晓的义务。发生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因此,与其说被挂靠人是因为“挂靠”需承担连带责任,毋宁说其是因为转让、出借、出租了需特许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而需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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