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专属管辖。
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为管辖。
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中级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和基层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主要包括: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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