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意味着所有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则该条款规定本身自相矛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可能涉及不动产,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涉及不动产但并不一定就是不动产纠纷,也可以是合同或者侵权等其他纠纷,不必然适用专属管辖。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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