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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中质量鉴定由谁做,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

邬** 湖南-张家界 消费权益咨询 2019.07.09 12:18:21 909人阅读

我前段时间买了一个商品,现在这个商品我觉得质量有问题,我想要去鉴定这个产品是不是有质量问题,那么,我想知道,产品质量纠纷中质量鉴定由谁做,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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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活动。
质量鉴定的产品大多是已损坏、失效、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产品质量鉴定是通过对产品的观察、检测、结合专家组的意见,对产品整体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从事产品质量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名册内,否则鉴定是无效,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是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

2019-07-09 12:2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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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的特征
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用。
  
4、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阅读全文gt;gt;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
1.申请人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2.不予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二是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三是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五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3.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阅读全文gt;gt;产品质量鉴定的概念
 所谓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用。
  
4、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2019-07-09 12:1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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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活动。质量鉴定的产品大多是已损坏、失效、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产品质量鉴定是通过对产品的观察、检测、结合专家组的意见,对产品整体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从事产品质量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名册内,否则鉴定是无效,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是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

2020-09-15 19:1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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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活动。质量鉴定的产品大多是已损坏、失效、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产品质量鉴定是通过对产品的观察、检测、结合专家组的意见,对产品整体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从事产品质量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名册内,否则鉴定是无效,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是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于质量纠纷,如果属于侵权行为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质量纠纷属于违约责任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产品质量纠纷管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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