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隐藏应当理解为出于恶意占有的目的而将财产隐匿,在离婚时不予以分割的行为。如果虽然有隐藏的行为,但目的不是出于恶意占有,比如是为了给孩子留下一些,或者为了给自己留下一些看病的钱等,此种行为既不是法律上的隐藏含义,处理财产时就不能少分了,但要对其给与教育。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一幕:在离婚前一方将双方的存款取出来。到了离婚的时候就说这款已经不存在了,于是另一方边说款被这一方转移了。这样的看法是不正确的,这种行为不是法律上所说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这个地方换到那个地方。但在上面的例,只有从一个地方离开,但没有到另外一个地方的证据,因此不能说这是转移,只能说是被某某取走,至于取走如何处理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变卖也必须是出于恶意占有的目的,如果是出于生活的实际需要,不得不变卖家产,或者是出于某种原因,夫妻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而某一方变卖了家产,则不能认定为变卖。
损毁应理解为夫妻一方为了不让对方在离婚时获得应得的份额,故意在自己不能依法分得的前提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破坏,损毁。说白了就是:我不能得到,你也别想得到。如果是夫妻在生活中,或者是在离婚问题上有与另一方不想离婚或者其他原因双方争吵而损害了一些家产则不能认定为损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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