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断供开发商的应对措施
(一)按揭款断供开发商的应对措施
当业主出现断供时,开发商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下面会假定不同的情形来一一列举开发商如何应对。
1、银行起诉断供业主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全部借款,同时会诉请要求对预抵押登记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求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对于该等诉讼如银行要求开发商签订的有书面文件,承诺放弃主张物保优于人保的,则开发商无法再提出此等抗辩理由;如没有签订此类承诺,则开发商提出主张物保优于人保,请求先拍卖房屋优先受偿,如拍卖款不够偿还银行借款再由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该等请求支持的甚少。司法实践的趋势是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以后就有可能得不到支持,银行收回按揭款就会更依赖于扣划开发商的保证金了。
开发商被诉后,可依据其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业主,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要求业主返还其代偿银行部分的借款,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
2、银行仅起诉开发商要求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此时开发商作为被告应当向法院申请追加业主为被告,关于此,多数法院会批准该追加被告申请,但不排除也会有法官认为被告不适宜追加被告情形,则开发商应当变更申请业主为第三人,同样不影响业主承担还款责任。其余的抗辩理由如前面所述。
3、业主断供后,银行每月从开发商处扣划保证金,怠于起诉。开发商需要凭扣划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
4、业主断供后,银行既不从开发商处扣划保证金,又怠于起诉。由于开发商给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断供的违约责任中,往往是被银行扣划保证金给开发商造成实际的损失后,开发商才取得起诉断供业主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资格。因此开发商如欲通过诉讼促使业主履约,还需首先同银行协商,让银行扣划一期或几期保证金方式来取得启动诉讼的主体资格。
5、关于开发商起诉的几个问题
(1)开发商代偿后并不能取得银行商品房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的法律地位,不能就该商品房的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如开发商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则抵押权一并转移给开发商,即使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在这个观点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多个裁判判例予以支持。(《最高法院: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即使未办变理登记也享有抵押权)》见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 、李舒律师)
(2)开发商起诉后对断供房屋的保全问题。如开发商被要求代偿了全部按揭款后起诉查封房屋则不存在争议;如开发商仅被划转了一期或几期按揭款,总额很少,此时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则各法院执行标准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有的法院同意查封,而有的法院就不同意查封。在查封数额上,如开发商提出要对未归还按揭贷款余额进行查封,有些法院也是接受的。另外,也有法院提出虽然断供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由于没有交房,房屋还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不能申请法院查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如果进行法律考量,业主向开发商付款后,其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房屋的交付时间点只是风险转移以及物业费的起算点问题,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处于一种可期待状态,并不影响其行使一定的所有权,如占有、使用、处分等功能,业主可以与租赁人就该房屋签订租赁协议,行使处分权,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
如果多次催交都不交的话,那么法院可能会没收你的房产,再拍卖来抵扣你的费用,而且你的信用会受很大影响。
银行会根据你拖延房贷的时间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处理。一个月内没还银行会产生罚息;一个月(30以上)银行会有短信通知;三个月以上(90天)银行将会电话通知或者上门催收;六个月以上银行会向法院起诉,将会有法院的传票寄至借款方家,在开庭之日不管借款人是否到庭,法院都会冻结借款人当初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然后进行拍卖,抵押物拍卖所得,将会用于还款。如果拍卖所得大于欠款,(借款方需要支付的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起诉费+律师费等),那么多余部分将会返还给借款方。不过有多余出来的钱的情况很少。
《合同法》第96条规定,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其行使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主动行使,在当事人未行使之前,公权力不能予以介入。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开发商没有向业主送达解除通知书,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做法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一些人民法院为了节约诉讼资源,认为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就视为当事人履行催告程序,在审判程序中就可以直接确认合同是否解除。笔者认为,开发商采用此种方式解除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审理其案件的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则开发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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