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月以前我舅舅就货物被烧的事情跟别人打了官司,因为他证据确凿,所以对方被判赔偿一百万,如今他的赔偿迟迟没有到位,所以想知道拒执案件自诉程序有何规定
一、准备所需材料:
(一)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量准备相应数量副本)。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时间、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法院的名称、自诉人签名或者捺印以及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刑事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犯罪后果的相关证据,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到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交上述材料。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法在一份通知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受理拒执罪控告的答复时限。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下发的一份有关拒执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复的,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
2015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
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通知还指出,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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