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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一般情况下,我们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行为,但是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行政行为也是有不同的分类的,那么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呢?律图小编对行政行为做出相关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09.19 185069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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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

现在很多人对行政行为并不陌生,行政行为在大体意义上他分为两类,一类是内部行政行为,另一类就是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呢是针对内部行政人员的,那么外部行政行为呢,肯定就是针对一般大众的了。那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是什么呢?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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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是一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为,因为行政行为可以产生法律效力。法律是对所有人都有着约束,防止不法行为的产生。不过,有许多人对行政行为不太了解。比如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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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其中就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它关系到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得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人员的单方面的行为。那么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怎么办呢?

一、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这一要件的直接意义,是要求行政决定应当有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关联行政的和依法收集和认定的事实。这一要件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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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

在行政审判中,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方式做了相关规定,其中便包括具体行为的撤销。那么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试用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又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一、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条件,以及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合法条件。明显不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地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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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

我们平时都非常注重自己的行政行为,那么我们知道什么是行政行为无效呢?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又有哪些呢?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 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 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方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 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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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

生活中,有时国家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对违章做出处罚,这种处罚行为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为我们所熟悉,但是有些行政行为我们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类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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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他们的主体都是行政机关,客体也都是被管理的公民、企业等。那么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含义是什么呢?

(一)要式行政行为的含义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还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也是。通俗的可以理解为行政行为必须要一种方式或形式后才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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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

对于普通的人群来说更多听说的是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但很少听说抽象行政行为这个名词,更别说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在下面内容中将结合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为大家就这方面的具体内容作出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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