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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要成立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话,国家对于成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这种类型公司的发起人在创办公司之前就需要知道,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资质是怎么规定的?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话,在工商局登记的时候是没有办法通过审核的,成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之前就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资质是怎么规定的?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经营或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该具备四个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
2 有3万元以上的必要资金和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等;
3 有独立的账号,机构内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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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企业或个人的知识专利权,技术成果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企业或个人在开发专利时往往会与代理人签订一份知识产权代理协议。那么,这份知识产权代理协议应如何正确编写,违约后会有哪些责任呢?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展示一份优秀范文模板。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负责人或联系人: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网址: 服务监督:
为使甲方的技术成果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工作,为甲方建立并完善专利体系,提高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和产品竞争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如下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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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代理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我公司执行总经理***(身份证__________)为我单位全权代表,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_______等具体工作,并签署相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和处理与本次转让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宜。
其签署真迹如本授权书末所示。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时间3个月,被授权人签署的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和到期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权。
签字真迹: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章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印)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应的合同可以做如下处理:
1、注销公司没有通知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的原股东、出资人,要求承担合同责任。
2、注销公司已经通知注销申报债权的,按公司法规定的注销流程处理。应先归还对外欠款或者对合同履行作出适当安排,否则债权人有权到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先写起诉状。
解析: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和证据财产。
2、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决定受理的,再开庭审理。
4、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5、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代签字但是本人按手印生效。别人代签字后当事人自己按手印的,可以视为对代签合同的追认,因为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有效;或者代签行为是经过被代签人委托的,则代签合同就更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基本上隐名代理是要签订合同的。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产品给买受访造成损失,则被代理人显明,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代理人无力赔偿或无法赔偿,由代理人垫付。
从中可知,隐名代理在中国立法上的构成条件包括: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隐名代理行为是以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名代理为前提的。
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
1.本人身份不公开
“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事实上得到本人的授权、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并不披露实际存在的代理关系,既不公开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当然,第三人也没有义务询问是否存在着身份不公开的本人。因此,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缔结交易时,并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往往认为代理人就是为了自己利益、并且以自己名义同第三人进行交易的本人或者合同中的对方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第三人根本不愿和本人、而仅愿意单独和代理人进行商事活动的情形。
2.本人身份公开
则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但明示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在当前的实际商事活动中,代理商为了使本人不和第三人建立直接联系,通常采取此种作法,中国许多进出口公司在代理本人和外商做贸易时也经常采取这种方式。但在缔约时,由于作为合同的直接当事人风险较大,故代理人一般须在合同中注明“代理本人”以让对方知道他是代理人的身份,但不知道具体的本人是谁。隐名代理的人述两种形式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不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这正是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的本质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