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城市 直辖市 常用城市 ABCDEFG HJKLMN PQRST WXYZ
兰州 西宁 西安 郑州 济南 太原 合肥 长沙 武汉 南京 成都 贵阳 昆明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石家庄 杭州 南昌 广州 福州 海口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呼和浩特 乌鲁木齐 南宁 银川 拉萨 深圳 青岛 苏州 佛山 东莞 宁波 无锡 潍坊 全部 >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第一节委托人
第二节受托人
第三节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201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信托法全文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益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附则共七章七十四条。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颁布时间:2001-04-28
实施时间:2001-10-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第五十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五十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 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第六十七条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第六十九条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第七十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七十三条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路韫韬律师
律所: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区域:朝阳区
擅长合同事务
详细了解该律师
北京环赢律师律师
律所: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
区域:
冯少雄律师
律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6325人阅读离婚法院要收多少费用?
12992人阅读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
6831人阅读城市居民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吗
4491人阅读什么情形下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
27949人阅读离婚小孩已满18岁抚养权怎么规定的?
7695人阅读法院如何追查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孩子抚养费
3小时前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债权人想让债务人付钱或证券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向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务关系要明了、合法; 二、双方无其它矛盾; 三、能将支付令送到债务人手中。欠多少钱,法律没规定,但实际中,一般是小额且欠款金额清楚的情况比较适宜申请支付令。一般而言,欠款不超过几万元,申请支付令会很方便快捷。不过最后能否成功,还要看以上规定的条件。
5小时前
律图黄山律师 最近回复:
要是你想找债务人要钱或者有价值的东西的话,以下这些条件要是满足了就可以去我们这边的地方基层法院申请下支付令: 首先,你跟他之间的债务关系得清清楚楚,而且这个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的; 其次,就是你跟他之间不能再有别的什么债务纠纷; 最后,就是支付令得能送到债务人手上才行。至于到底欠了多少钱,法律上倒是没啥明文规定说有限制的。不过,平时遇到欠个两三万块钱的情况,咱们可能会觉得申请支付令挺方便的。但是,最后能不能申请下来,还是要看上面说的那些条件合不合格。
7小时前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我们借了钱或者借了东西,总得还给人家?但是如果对方不愿意或者找不到人怎么办?这时候就需要用到一个叫做“支付令”的东西。这个支付令就是让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帮你把钱要回来。不过,想要用这个方法,你得先满足几个条件才行: 首先,你得跟对方之间的债务关系得明确,而且必须是合法的; 其次,你不能跟对方还有别的债务纠纷,否则法院也不会受理的; 最后,你得确保法院能把这个支付令送到对方手里,这样才能生效。至于欠款的具体金额,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多少以下就不能申请支付令,但是一般来说,如果欠款金额比较小,比如只有几万块钱的话,那用这种方式可能会更加方便快捷。当然,最后能不能申请成功,还是要看你符不符合上面说的那些条件。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关于债权人向债务人索求金钱及相关有价证券的问题,当符合以下条件时,该债权人便可向有权力管辖此类事务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明确并合法的; 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能存在任何其他债务纷争; 最后,支付令能够顺利送达到债务人手中。在此类欠款纠纷中,对于欠款的具体金额并无明确的法规予以规定。然而,实际操作中,通常情况下只有欠款金额清晰明了并且数额较小的情况下才适宜申请支付令。总的来说,如果遇到债务纠纷涉及的资金在数万元范围内的情况,那么申请支付令的方式便是比较常规且便捷的处理方法。然而,申请人能否成功获得支付令的裁决,仍需要根据上述较为严格的法定条件进行仔细考量和抉择。
广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若想起诉欠款不还者无财产,必须先赢下官司拿到胜诉裁定书,明确债项及其数额。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借助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所有财产。暂时无产并不代表永远无产,被执行人可能会受到禁足、高消费限制。此外,被执行人经济状况的任何变化都应该被你所洞察,若出现新财产线索应当立即告知法院并申请重启执行程序。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负,你甚至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不过,这个做法需要充足证据支持。综上,即使眼下无法执行,也切勿轻易放弃对债权的追讨。
惠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你要是想告那个欠你钱不还的家伙,但是他又没有钱怎么办? 首先,你得先赢了官司,这样才能算数,说明你的债权是合法的、不是乱来的,而且你能要到多少钱也会明确下来。到了执行这个环节,法院就会通过他们的网上搜索工具去看这个被执行者名下有什么东西。也许现在他确实没钱,可谁知道后面会不会有变化。法院可能会给他一些压力,比如不让他坐飞机等等。你也要时刻留意他的情况,看看有没有新的财产线索出现,那时候你就赶紧告诉法院,找他们帮忙恢复执行。当然,有时候如果你能证明那笔债其实是两个人都欠的,或者说其实是夫妻俩欠的,那么你就能把他老婆也加入到被执行人行列中去。不过这可是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行。所以别以为现在他没东西给你就打算放弃要回自己的钱,那可不太明智。
6小时前
如果你想找借了钱却不愿意还的朋友要债,但是他又没什么钱的话,那你得先打赢这场官司,让法官承认这个钱是真的,而且还要知道到底欠了多少。等到执行的那一步,法院就会用电脑查一查那个欠你钱的家伙名下有什么东西。就算现在他没钱,也不能保证以后也没钱。法院可能会限制他坐飞机、住酒店之类的高档消费。你还可以多留意一下那个欠你钱的家伙的生活情况,要是发现他有什么新东西了,赶紧告诉法院,让他们重新开始执行。还有就是,有时候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其实是两个人一起欠的,那你就可以把他的另一半也拉进来当被告。不过这个得有足够的证据才行。总的来说,就算现在他没钱给你,也别轻易就放弃了。
倘若您选择向欠款不还之人提出诉讼,而不幸地发现对方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在此之前,您需先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胜诉判决书,以确保债权的合法性以及明确的债权额。当进入到执行阶段后,法院将利用先进的网络查控系统来检索被执行人所有名下的财产信息。尽管当前可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并不代表未来也不会出现。法院将会对被执行人实施诸如限制高消费等多种强制执行手段。此外,您还可以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一旦发现他们有新近可得的财产线索,便应立即向法院提出要求恢复执行的请求。再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考虑追加其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然而,这需要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撑。总而言之,即使目前面临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困境,亦不可轻易地放弃追讨债权的权利。
律图固原律师 最近回复: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所需材料包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出具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任和新任负责人职务变动文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提交相应批准或许可证复印件。请注意,各地实际操作可能不同,办理前务必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保证资料齐全。
宁夏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当你想要把分公司的负责人换掉时要交哪些东西?这里有个大概的清单给你参考:首先是找公司的法人代表签个字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然后是公司自己也得签个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里面提到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再来就是给原来那个分公司负责人写个免职,给新的负责人再发一份任职的文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也别忘了带上去。再看下有没有什么法律,行政法规之类的明确说改变分公司的事情需要事先得到批准,如果有的话就带着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去。还有,记得各地要求可能会不太一样,所以最好在你开始办这个之前先咨询一下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样就可以保证你准备的材料没问题,而且很齐全。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快速发布问题
赔付保障计划
系统全程透明
服务质量监管
一对一法律顾问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城市推荐 区县推荐 热门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律师在线
今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