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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代理词

民事诉讼 2019-01-12 09:50:53 6人阅读 律图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曹某翠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某豆诉曹某翠、陈某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过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13年8月5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三万元,被告二曹某翠、被告三陈某对该三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在2013年9月26日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庭审中原告所陈述交付的四万元,和该份借条是对被告一以前借款结算的三十三万元的事实不存在,被告二、被告三对原告与被告一借款往来不知情,更谈不上为其结算作担保,而且在该份借条当中也没有写明该份借条是对以前借款的结算,原告陈述的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符。

二、退一万步讲,就算原告所主张的2013年8月5日借条内容三十三万元是真实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该份借条实际交付到底是三万还是四万说法不一,原告陈述交付的是四万元,但没有实际交付三十三万元。因此就算原告主张交付的四万元成立,被告二、被告三也只对需要对四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并不需要对三十三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二、被告三需要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必须在借条当中明确写清楚。但是原告在借条当中并没有提及需要对以前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被告二、被告三在2013年8月5日借条中担保的是三万元的债务,因此如果涉诉,两被告只需支付三万元标的额的律师费,而不是三十三万元标的额的律师费,况且被告二、被告三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因此该律师费用不予承担。

综上,被告二、被告三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至于原告与被告一以前的债务与被告二、被告三没有关系,被告二、被告三不需要对被告一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月红

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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