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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荆州市石首区人民法院

(2014)鄂石首民初字00950号

原告刘X,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松滋市人。

委托代理人田丁,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季某,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季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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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荆州市石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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