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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石首市XX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荆州市石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田丁,男,湖北XX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石首市XX。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XX,男,系该局副局长。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XX,男,系湖北XX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刘XX诉被告石首市XX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XX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曾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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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荆州市石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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