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193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上海李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上海李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涌,上海XX律师。
原告吴XX与被告徐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吴XX负担。
审判员晏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印旭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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