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告:临沂XX
事实与理由:被告作为开发商,把位于临沂某国际广场综合体项目由马XX承包,马XX在施工期间,被告知停工,后通知马XX不再开工。经核算,马XX已经开工的项目工程款为500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16起按照银行同欺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涉案工程款为XXX.15元;
二、被告应一次性向原告支付XXX.15元用于抵偿上述工程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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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5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