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男
委托代理人:何姚姚,女,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公司经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自2018年4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19年3月27日日在工作中受伤。2019年5月16日认定为工伤,2019年12月31日认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拾级。在申请鉴定期间,被申请人无故辞退了申请人,并拒绝支付工资,特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及工伤待遇。
仲裁请求: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25575元、一次性补助金35805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1812元、伤残就业补助金43624元;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所拖欠工资25575元。
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10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624元;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15788元;
三、其他费用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准备材料,向社保机构予以领取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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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标 的:16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