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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某与郭XX继承纠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8947号

  原告:郭X,女,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何X1.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何X2.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何X3.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X与被告何X1、何X2、何X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田X,被告何X1、何X3.被告何X1、何X2、何X3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通州区东XXXX号房产依法由原被告继承,原告享有该房产份额的62.5%(八分之五);2、判令山东省龙口市东海黄金海岸海涛新都XX(悦海居)XX房产依法由原被告继承,原告享有该房产份额的62.5%(八分之五)。原告郭X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与被继承人何XX于1998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是被继承人何XX与前妻生育的子女,原告与被继承人何XX结婚时被告均已成年,原告与被告未形成扶养关系,被继承人何XX于2019年2月26日去世。原告与被继承人何XX结婚后,2004年购买了北京市通州区东X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字通私字第XXXX号),2015年购买了山东省龙口市东海黄金海岸海涛新都XX(悦海居)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字东海字第XXXX号)房产。前述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属于本案诉争的遗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何X1、何X2、何X3辩称:一、我方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何XX之间没有真实的婚姻关系,理由如下:1、我方前往朝阳区政府、朝阳区档案馆、北京市档案馆都查询过,没有原告与何XX结婚登记信息备案。2、在原告所谓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何XX并未共同生活,原告大多数时间居住在其名下团结湖的房屋中。关于原告是否与何XX存在真实婚姻关系,请法庭核实,也希望原告提供证据。二、原告未提供和列举出所有遗产,就庭前谈话中所提团结湖和延庆的房产信息,希望原告提供。关于通州区房产,我方认为如果在双方存在真实婚姻关系情况下,遗产的范围应该是何XX名下80%的份额。

  庭审中,原告郭X提交《结婚证》以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何XX于1998年10月18登记结婚,该《结婚证》加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无编号。被告何X1、何X2、何X3质证时对《结婚证》真实性不认可,认为:1、结婚证的日期1998年10月18日是周日,据我方了解政府部门周六办过公,但是周日没有办理过;2、我方去朝阳区政府、朝阳区档案馆、北京市档案馆都查询过,没有原告郭X与何XX结婚登记信息备案;3、原告郭X提供的结婚证没有编号和钢印,而结婚证末页有说明,照片处需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关于《结婚证》是否盖有钢印,原告郭X称《结婚证》上照片处盖有钢印,只是时间久了钢印有些模糊。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询问原告郭X领取《结婚证》的相关情况,郭X称其当时在延庆上班,因为买房很着急,就把个人资料都交给何XX,委托何X1的一个亲戚帮忙办理和领取的结婚证,郭X本人未到场办理。本院当庭告知郭X于庭审后15日内提交其与何XX的结婚登记信息,庭后郭X未能提交。郭X称其先后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请求开具证明结婚证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表示没有查到档案无法出具书面证明,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表示无法出具书面文件,后其持法院开具的《协助调查函》再次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查询,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回复无结婚登记信息,故无法出具书面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原告郭X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为郭X与何XX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合原告郭X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案查明的情况,本院现无法确认郭X与何XX存在合法婚姻关系:1.原告郭X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而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在程序上的瑕疵;2.原告郭X提供的结婚证无编号,证载时间1998年10月18日为周日,原告未作合理解释;3.原、被告双方分别前往朝阳区档案馆未查询到郭X与何XX的结婚档案材料,前往北京市民政局亦未查询到郭X与何XX的结婚登记信息。经本院向原告郭X释明,其仍坚持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何XX的遗产。综合本案双方陈述及相关案情,本院认为,郭X与何X某是否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疑,故对原告郭X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5元,退还给原告郭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相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XX

  书记员 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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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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