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原告:宜宾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XXXX5147-X),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潘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XX公司诉被告何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XX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何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11450元,由原告宜宾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 若 梅
人民陪审员 王 自 明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曾若梅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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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标 的:229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