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XX。组织机构代码:552XXXX1510—4。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眭庭方,重庆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XX。组织机构代码:687XXXX1802—8。
法定代表人向XX,该公司经理。
被告秦XX,男,生于1967年3月29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四川XX公司、秦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高建独任审判,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高 建
书 记 员 唐 林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