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定代表人周XX,女,土家族,生于1953年8月14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眭庭方,重庆XX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XX,该乡乡长。
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4377-4。
原告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原告以与被告约定了时间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 判 员 马XX
书 记 员 余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