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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乐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定代表人周XX,女,土家族,生于1953年8月14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眭庭方,重庆XX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XX,该乡乡长。

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4377-4。

原告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原告以与被告约定了时间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钟XX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 判 员  马XX

书 记 员 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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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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