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中XX。
原告李X,男,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XX。
被告张X,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XX。
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李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李X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李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XX、李X承担。
审 判 长 常艳波
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
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
书 记 员 杨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标 的:4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