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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李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中XX。

原告李X,男,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XX。

被告张X,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XX。

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李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李X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李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XX、李X承担。

审 判 长  常艳波

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

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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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标      的:4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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