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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成功上诉,重新审判。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民终2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晗玲,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宋顺国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闫X

  书记员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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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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