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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陈X劳务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新31民终1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固定职业,住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陈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5民初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X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莎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5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仅是一个证明凭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欠条”;二、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11日驾驶上诉人×××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上诉人造成了很大损失,上诉人才给被上诉人出具了结算工资的书面凭证,应用未结算的工资来折抵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陈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5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张X开大货车。2018年12月,原告开货车的工资8800元被告一直未付;2019年3月,被告说“继续开车,后把去年一个月的工资付清”,叫原告再来莎车县为其开货车至2019年4月10日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为止。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合计205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张X辩称,原告是被告雇用的司机,合计20500元的工资未支付属实。被告之所以未支付上述工资,是因为2019年4月10日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在三莎高XX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驾驶存在有重大过失,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给被告造成61560元损失;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未予赔偿,拒不承担自己的责任;另外,原告中途扣押被告车辆,并拒绝保险公司理赔。综上,被告的损失已超过原告的工资,故扣除原告的工资与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互相抵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给被告开大货车,2019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司机陈X给5280车主张X开车,工资20500元(因陈X驾驶5280车辆造成事故,司机陈X单方事故全责造成误工,拒不承担责任)故没有结算工资”,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工资欠款20500元,被告以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20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和原告的工资互相抵消的抗辩理由不符合互负债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该部分损失不是确定由原告承担的责任,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给付原告陈X人工工资20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张X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受雇于上诉人,给其提供劳务驾驶大货车,应获得合法的报酬。2019年4月24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一份,证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人工工资20500元,对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2019年4月10日在受雇驾驶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绝支付欠付的人工工资,因其在一审中并未提起反诉,且其抗辩理由与本案人工工资欠款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此,一审法院判决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可就被上诉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上诉人张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元,由上诉人张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XX

  审  判  员   艾XX不来提

  审  判  员   尼XX不力

  二 〇 二 〇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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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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